刊登日期: | 2015/12/24 |
發文日期: | 2015/12/24 |
發文字號: | 府建管二字第1040164691號 |
主旨: | 貴公司申請註銷專任工程人員毛昶人君(身分證統一編號:R1208*****;技師證號:台工登字第014102號)受聘登記及自行停業壹案,合於規定,請 查照。 |
說明函: |
一、依貴公司104年12月1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、營造業法第21條辦理。 二、貴公司檢附申請書件敘明毛君業於104年11月25日離職,請於公司復業時聘任專任工程人員。 三、准予貴公司(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:綜丙Q字第Q00090-000號)自104年12月15日起停業。若貴公司尚有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,請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辦理。查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停業期限並無限制,故貴公司辦理停業後無須逐年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續辦;然停業行為若涉及其他相關法令,貴公司仍需依其規定辦理。 四、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公司暨負責人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有關領證冊手續。 五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 六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 |
正本: | 鏵豐營造有限公司 |
副本: | 毛昶人 君、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雲林縣辦事處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縣公報)、本府建設處、本府建設處(建築管理科) |